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近年来,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对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的时代,新的任务,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要树牢纪法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
一是牢固树立实事求是意识
实事求是是党的根本思想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是纪检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体现。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首先要树牢证据为王的意识,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重调查、重证据,坚决防止先入为主和主观臆断,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不能认定;证据充分、确凿,即使监督对象拒不承认,也可以认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容不得半点虚假,要全面、客观地查清楚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和危害,也要综合考量事实发生的背景、条件,监督对象的动机和态度等因素,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看问题,将违纪事实、违纪性质、违纪情节和个人态度四者有机统一起来,科学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终确定监督对象所应承担的责任,将实事求是的精神贯彻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
二是要牢固树立程序手续意识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的政治机关,重程序就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严格依照纪检监察有关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和程序开展工作,是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纪检监察有关党纪法规,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及多部配套法规组成的监察法规体系,对纪检监察机构设置、职能定位、权限措施、时限、手续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执法权限,完善运行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这其实就是依据法治方式给纪检监察机关赋权、限权、行权,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尽责,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树牢程序意识,不能因为目的正当而规避程序、忽略手续,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中坚决落实程序要求。
三是要牢固树立权利保障意识
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章赋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重要职责,《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四十条贯彻落实党章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所以,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要树牢权利保障意识,将保障党员权利的职责落实到各项工作中。首先,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在执纪执法过程中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在取证规范、措施使用、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各环节,要严格对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党员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第二,要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改革创新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标准区别看待,准确区分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原因、条件、性质和影响,给予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处理,该问责的要问责,该保护的要保护,营造敢闯敢干的政治生态环境。第三,要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对于一些违纪违法性质并不严重,本人积极认错悔错的干部,在进行查处的同时,也要做好“后半篇文章”,体现组织的温度,确保案件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此外,还要树立“查处腐败分子是成绩,澄清保护干部也是成绩”的思想理念,立场分明地与诬告陷害作斗争,与不良风气作斗争,对于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党员,也要按照规定进行澄清证明,保护好干部的积极性,让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轻装前进。
四是牢固树立接受监督意识
自觉接受严格的约束和监督是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坚持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纪检监察的权力是柄“双刃剑”,用之必须十分谨慎,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了“谁来监督纪委”这一时代之问,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作为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干部,虽然手握戒尺,是党纪和公权的维护者,但同样受到党纪和国法的监督,不能任性用权。近年来,纪委工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一批纪检监察有关法规制度的出台,这一方面是给纪检监察机关赋权,明确了纪检监察干部肩上的职责,作为党和人民的卫士,必须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另一方面,这也是党中央给纪委监委定制度、立规矩,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严管厚爱。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推动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发展,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有受监督受制约的意识,牢记不可用权任性,随心所欲,要强化自我约束,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作者:高腾,云南师范大学纪检处副处长;熊明明,云南师范大学、云南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生导师。来源:“学习强国”云南学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