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教学场地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场地资源是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是学校的重要资源,为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教学场地资源,规范教学场地资源管理、维护教学秩序,充分实现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场地资源可划分为“专用教学场地资源”和“公用教学场地资源”两类。专用教学场地资源指学校划归各院、部、中心、所使用,满足教学需要,具备特殊功能的教学场地资源;公用教学场地资源指学校各类固定及活动桌椅教学场地资源、多媒体教学场地资源、功能教学场地资源、公共体育场馆、公共机房、公共语音室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划分
第三条 教学场地资源的管理工作坚持以“保证学习需求、集中统筹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原则。
第四条 全校教学场地资源由教务处统筹调配使用,并提出教学场地资源建设规划及公用教学场地资源、专用教学场地资源的划分意见,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场地使用安排书面送达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如遇教学场地资源用途变更须经教务处批准。教务处要建立全校教学场地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并设专职人员负责资源调配工作。
第五条 教学楼物业管理(包括公用教学场地资源)由学校所确定的后勤集团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单位要按协议负责做好教学场地资源的开放、清洁卫生及安全等工作,加强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确保服务质量,保证教学需要。
第六条 专用教学场地资源由所属院、部、中心、所负责管理,专用教学场地资源管理要责任到人,使用情况要接受学校的监督,对外租借场地资源必须经学校审批,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七条 多媒体教学场地资源、多功能教学场地资源、公共机房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设备维护和管理,公共语音室由大学外语部负责设备维护和管理,公共体育场馆由大学体育部负责维护与管理,但均需纳入学校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研究生用教室由学校统一规划与调配,场地相对稳定,研究生部负责安排使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总体规划负责教学设备建设。
第十条 资产后勤管理处负责剩余教学场地资源的管理,制定并公布各类场地资源的收费标准,设专人负责,确保资源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各类收费标准的备案、费用收取及分配办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监审处负责对全校场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教学保障与服务
第十三条 教学场地资源管理员(教育技术中心多媒体与机房设备管理员、大学外语部语音室管理员、公体部体育场馆管理员及其他专用教学场地资源责任人)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要在教学楼内明显位置公布。
第十四条 教学楼和教学场地资源应当在正常上课及自习时间半小时前开放,教务处可根据教学需要临时调整教学场地资源开放时间,教学楼的开放时间一般为8:00 至22:30。教师休息室要配备桌椅、供应开水,开放时间为7:40-17:0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教师休息室。
第十五条 教学区要有安全、防火保障;教学场地资源应门窗完好,水电畅通,照明充足;教学场地资源内桌椅、黑板擦、粉笔(多
色)等教学备品须齐全,以保障任何时段的授课需要。
第十六条 140 人以上的教学场地资源应当配备固定扩音设备,由教学场地资源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四章 教学场地资源调度
第十七条 教务处、资产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共同制定“全校教学场地资源总表”。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公用教学场地资源使用表”,专用教学场地资源所属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专用教学场地资源使用表”,并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各学期各类“教学场地资源使用表”进行日常教学调度,在教学场地资源开放时间内的授课地点调整需另行通知场地管理服务单位。
第二十条 教学场地资源的使用原则是首先保证教学,一般不予借用,但因下列原因,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可准予临时借用教学场地资源,任何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教师按计划或经所属开课单位审批,为学生辅导、补课的;
2、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学术活动和讲座;
3、经学生处、校团委批准的学生社团活动;
4、其它因学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的。
第二十一条 临时借用教学场地资源应先通过所在学院(处、部)办公室申请,并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教学场地资源借用申请表》,本学院(处、部)领导批准后,经与教务处教学场地资源调度负责人员查询后批准使用。长期借用教学场地资源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借用多媒体教学场地资源、多功能教学场地资源、公共机房、公共体育场馆、公共语音室的,需到教务处申请并填写《云南师范大学教学场地资源借用申请表》,经教务处教学调度审批同意后由管理服务单位安排使用。此类教学场地资源的借用,不应与教学发生冲突,确需调课的需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非本校所属单位使用教学场地资源,或本校所属单位举办的收费类培训以及非学校统一组织的收费类考试使用教学场地资源,必须经相关场地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按规定统一向学校交费。私自租借教学场地资源的给予罚款,造成教学冲突的按教学事故给予行政处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相关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编制“多媒体、计算机教学场地资源使用手册”,施行“多媒体、计算机设备使用资格培训与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要掌握并公布各教学单位的可移动多媒体设备(笔记本、投影机、幕布),以便在教学需要时由教务处调配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云南师范大学教学场地资源文明公约
一、进入教学楼应当佩戴校徽或证明身份的证件,遵守管理制度,尊重服务人员,服从管理。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区域。
二、全校师生要自觉维护教学楼公共环境卫生。严禁踢门、踢墙;严禁随地吐痰、乱丢各种废弃物;严禁随意涂抹、刻画;严禁随意张贴各种告示、字条等;除教师休息室外不得吸烟;严禁在楼道、教学场地资源里堆放杂物;严禁将非实验动物带入教学楼。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有责任维护正常学习环境,对违反教学楼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三、教学区内要保持安静。严禁高声喧哗、做器械运动;未经许可,禁止各种形式的聚会、晚会等活动;如非急需,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授课期间进行有噪音的施工作业。
四、教学场地资源内的各种家具、设施、备品未经后勤集团、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同意不得移出原属室外,更不能移作他用。损坏、丢失公物要赔偿。
五、使用教学场地资源应注意节约水、电,离开时要自觉关灯、关水龙头、关门窗。
六、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及使用教具以外的电器;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教学场地资源;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移动和毁坏防火器材及防火标志。
七、不得随意占用教室座位,妨碍他人正常使用,更不得反锁教室门自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