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首问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部门及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率,搞好优质服务,根据学校《关于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师生或群众到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对内设机构职责分工、办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实际问题,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位接待询问或受理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的服务对象为校内、外来到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办事或来电咨询等人员。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内容:
(一)首问首办责任:
1.对咨询或办理事项能马上办理的即予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耐心说明情况,需要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对来访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3.对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并认真负责地回答。属于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4.对师生和群众投诉、报案、举报的问题,一时无法做出明确答复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师生和群众做好说明解释和反馈工作。
(二)引导性首问责任。属于所在单位其他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引导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三)其它首问责任:
1.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处室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向对方明确告知有关承办处室;
2.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
3.对办事人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师生和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办理事项若不属于我校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给予解释。
第八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将采取抽查、专项检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首问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以简报形式进行宣传和通报。
第十条 学校将首问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将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施首问责任制有力、师生满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各单位、各部门要将首问责任制执行情况与工作人员评价、考核、奖惩挂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及责任处室进行问责:
(一)对应办理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对来访、来电、来函等,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在工作中,丢失、损毁有关材料或物品,损害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六)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第十二条 处理方式:
(一)对不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第一次,由分管处、室负责人谈话,提出批评教育(责任人为副处以上领导干部由分管校领导谈话并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分别作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全校;第三次,对责任人和处室负责人提出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对于在执行首问责任制中出现违反原则和违规违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属领导干部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的,由学校建设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云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属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规定的,按干管权限核查,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建设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 年7 月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