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
云发〔2008〕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推动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云南建设进程,省委决定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
一、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新时期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需要。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关系到党的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的履行职责,既是良好作风的体现,也是作风建设的要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恪尽职守,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是新形势下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把责任与权力更好地统一起来,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是加快全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需要。当前,我省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既有难得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实现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我省各级领导干部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中体上是好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严重地影响和制约着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有利于促进领导干部真抓实干、破解难题、激发活力,把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导干部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问责,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三、导干部问责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问责范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要积极探索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
问责对象。主要是对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领导干部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所管辖地区和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
问责内容。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底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问责。
四、导干部问责的主体、程序和方式
问责主体。各级各部门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地方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问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问责程序。实行领导干部问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启动:问责主体根据领导的指示和批示,上级的通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应该问责情形,及时研究启动问责。
调查:由问责主体牵头组成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问责调查组,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问责调查报告。
决定: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实施问责的单位和部门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执行:按照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落实问责决定。
申诉: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和部门提出申诉。
复议、复查:受申诉的机关和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复议。复查,并作出决定。
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和损害后果大小,对问责对象给予戒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等组织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实施和监督
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是一项新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行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明确组织实施部门,认真抓好宣传发动和贯彻落实。
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体系是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前提。各级各部门(行业)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细化、量化领导岗位职责,形成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为问责制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建立责任考评体系。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责任考评体系是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核心。要坚持把责任考评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廉政建设、干部考核任用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切实做到分清是非、分清功过、分清功过、分清责任,保证奖罚分明、责罚相符。
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关键环节。要综合应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形式,保证及时发现应该问责的行为,保证问责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实施,保证问责结果的及时反馈和应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问责的部门(单位)及主要领导,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建立问责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是推动领导干部问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级各部门(行业)要认真组织调研,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蚊子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参与机制、落实机制,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中共云南省委 200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