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服务承诺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根据学校《关于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承诺制是指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
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师生和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以提高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和师生满意度为目标,把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师生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服务承诺内容:
(一)涉及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行政职责范围的事项;
(二)涉及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服务承诺方式:
(一)在单位或部门显著位置向师生和群众公示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服务对象了解本单位服务项目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承办部门、承办人员、违诺责任、监督方式及投诉电话等;
(二)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对承诺的内容,要采取张榜公布、校园网公告等方式,向师生和群众予以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文明行为规范:
(一)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作出的八项服务承诺,并向师生员工公开。八项服务承诺是:
不让来办事的师生和群众在我这里受冷落;
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不让单位形象因我受影响;
不让师生和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接受监督,并做到着装得体、举止端庄、热情周到、文明礼貌服务。
第八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
导机构,指定一位主要领导和一位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服务承诺的
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 承诺内容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要本着依法行政、方便师生的原则,认真履行承诺。
第十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服务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将采取抽查、专项检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服务承诺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以简报形式进行宣传和通报。
第十二条 学校将服务承诺制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施服务承诺制有力、师生满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服务承诺制执行情况与工作人员评价、考核、奖惩挂钩。
第十三条 违诺责任追究:
(一)将服务承诺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体系。每年受到10 次及其以上调查属实的投诉案例的部门(包含部门或个人受到的属实投诉次数),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先进单位;每年受到3 次及其以上投诉,调查属实的投诉案例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个人。
(二)对于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反原则和违规违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属领导干部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由学校建设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云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属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的,按干管权限核查,属有效投诉的,初次并情节轻微的,由其分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多次违反或屡教不改者,责令本人做出深刻检查,并向申办人赔礼道歉;情节较重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建设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 年7 月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