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限时办结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为师生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学校《关于推进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及其行政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要把所承办的各项具体管理服务事项分解到各科(室)和具体岗位,对每一个科(室)、每一个岗位的管理服务事项按相关要求作出明确的办结时限规定。
第五条 限时办结程序:
(一)对师生和群众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办理时限内办结;
(二)特殊情况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
对象说明原因;
(三)对师生和群众的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单位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六条 限时办结期限:
(一)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无规定或要求时限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机关各部门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三)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点。
第七条 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尽快办结。
第八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要将管理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向师生和社会公告。
第九条 限时办结方式:
(一)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 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给予告知;
(二)对当事人向工作人员提出的咨询,能当场解答的应当场予以解答,并做好相关的记录。解答不了或属于职责范围之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单位工作人员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应在规定和要求的时限内办结,并保证办理质量。
第十条 学院、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限时办结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将采取抽查、专项检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限时办结制情况进行检查,并以简报形式进行宣传和通报。
第十二条 学校将限时办结制执行情况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和个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实施限时办结制有力、师生满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各单位、各部门要将限时办结制执行情况与工作人员评价、考核、奖惩挂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需按行政问责制进行问责:
(一)超过承诺办结限时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的。
第十四条 对于在执行限时办结制中出现违反原则和违规违纪,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属领导干部违反限时办结制规定的,由学校建设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并根据《云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问责;属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的,按干管权限核查,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 年7 月6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