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资源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科研和管理秩序,维护学校办学品牌和社会声誉,根据学校《计划外办班管理规定》(云师大党政联发﹝2002﹞8 号)、《教室使用管理规定》(云师大党政联发﹝2002﹞7 号)、《校处两级干部廉洁自律和监督制约规定》(云师大党政联发﹝2001﹞4 号)、《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云师大党政联发﹝2008﹞8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学校资源管理五条禁令。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非独立法人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以下活动。
一、以云南师范大学或云南师范大学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校内法人单位(资产公司、附属中小学、独立学院)只能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协议,按规定需报学校审批的,要报学校审批。
二、聘用外单位人员从事以云南师范大学或以云南师范大学下属单位名义进行的各类活动。以项目名义聘用临时工、钟点工等为项目开展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除外。
三、开立校内单位银行账户;将单位各类款项存入私人账户。
四、将所管理、使用的各类学校资源出租、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
五、以云南师范大学或云南师范大学下属单位的名义进行招生、办班活动。(含资产公司)
以上五条禁令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有违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